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5年8月19日全商會字第1150002285號函辦理。
二、查《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接受政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服務事項;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併予敘明。
三、請貴機關(單位)於辦理產業發展、工商輔導、教育訓練、調查研究、展覽推廣及相關服務事項時,得視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參考運用商業團體資源,以強化官民合作及提升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