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4年9月16日府人訓字第1140203670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3日公保字第1141060203號函暨本所人事室114年11月18日簽准案辦理。
二、本所原訂定之「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及流程」自114年12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