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及
大陸委員會113年7月12日陸港字第1130500323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參照辦理。
三、 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服務機關學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文通報大陸委員會(02-23975589,分機6027,王小姐),以提供必要協助。
四、 另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請本所具公務人員身分及約僱人員之同仁務必依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