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3年1月24日原民經字第1130003281號函及經濟部113年1月16日經授能字第1130500050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業以112年12月22日經能字第11258025570號公告修正「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 件」,請各單位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 物時,依前開規定,於計畫規劃設計階段,依「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