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成立行號、商行、企業社、公司及合作社之成立,營造鄉內商業良性競爭,並增加地方稅收來源,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營利事業,係指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為申請單位:
(一) 商業登記法第3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依該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 商業登記法第5條內容所稱之小規模商業。
(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稅納稅義務務人。
(四) 依合作社法登記有案之從事營利行為之法人。
(五) 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有案之法人。
三、申請資格須皆符合下列三項,得為申請資格:
(一) 負責人之戶籍須現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
(二) 營業登記地點在本鄉。
(三) 申請時營業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四、補助項目:
(一) 一般類
1. 印刷品。
2. 商標或產品標示設計費。
3. 包裝及生產或營業上所需必要之耗材。
(二) 登記費
1. 公司登記規費或商業登記規費。(限當年度新設立)
五、補助金額:
(一) 印刷品、包裝及生產或營業上所需必要之耗材項目者,合計補助上限為1萬元整。
(二) 商標或產品標示設計費補助上限為1萬元整。
(三) 公司登記規費或商業登記規費,上限1仟元整。(預查費不予補助)
六、申請次數:申請人當年度只能申請1次,可同時申請一般類及登記費。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為114年5月21日起,申請案件受理期間為114年5月21日(星期三)起至7月21日(星期一)止,若審核後經費尚有賸餘,另辦理第二次公告與受理時間。
(二)受理期間內,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準備資料者,不予受理。
1. 申請表1份(表格如附件1)。
2. 負責人戶籍謄本(3個月內),須有負責人之個人詳細記事。
3.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4. 印刷品、商標或產品標示設計、耗材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5. 申請商標或產品標示設計費,須附設計定稿圖。
**申請公司登記規費或商業登記規費,可檢附登記抄本。
八、申請表及須檢附資料等詳情請洽附件。
九、洽詢專線:延平鄉公所文觀所 089-561285 #267 古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