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函頒有關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一、 依據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20233427號函辦理。
二、 為達成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3月30日公布之建築部門階段里程碑: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的目標,由公有建築帶頭做起,引導民間建築跟進,並以耗能量大之建築優先,考量產業界有所因應時間,採分年分階段方式逐步推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於111年12月12日以建研環字第1117638716號函頒,其中第1階段由公有辦公、服務類建築(G-1金融證券、G-2辦公場所)自112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至少須達2級以上,並自115年起須達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至其他建築類組之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詳前揭號函附表。
三、 本案依前揭號函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第2階段適用對象包括:公有新建公共集會類(A-1集會表演)、商業類(B-1娛樂場所、B-2商場百貨、B-3餐飲場所、B-4旅館)及休閒、文教類(D-1健身休閒、D-2文教設施)建築物,自113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