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配合核能安全委員會(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涉及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行政院以112年9月18日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變更為各該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