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延平鄉補助鄉民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考前輔導補習費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延鄉代字第1080001153號函審議通過
暨109年2月7日延鄉民字第1090001424號函公告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延鄉代字第10900001012號函審議通過
暨110年1月1日延鄉民字第1090001424號函公告實施
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鄉民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之競爭力,提高錄取機會、為鄉掄才,並減輕參加考試之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鄉民眾於政府立案專辦國家公務人員考試之文教機構所開設之國家公務人員考試類科班別補習(含面授、函授及視訊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習費用補助,本要點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延平鄉滿一年以上,並參加當年度公務人員考試者。
(二) 符合考選部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資格。
(三)未向其他機構申請相同補助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補助對象為申請人;若非補助對象本人申請,請代理人於申請時檢附代辦委託書,始得代為申請。
四、本補助申請時間及相關期程如下:
(一)當年度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自考畢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請;惟當年度十二月當月考畢者,須於隔年度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請領。
(二)未依規檢附佐證資料,致不符申請要件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自本所通知申請人起七日內完成補正程序。
2.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申請者,須隔年度一月五日前完成補正程序。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本所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即予核發。
五、申請本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領據各乙份。
(二)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補習班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乙份。
(四)參加當年度公務人員考試准考證正本(需蓋有全程到考章戳,並符合當年度公告補助之考試種類)乙份。
(五)申請人農會、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須註記「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六)代辦委託書正本乙份(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備妥前開應檢附文件,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六、申請案件受理排序,以本所收件日期、時間為排序標準,並於預算額度內進行補助。
七、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
八、面授課程每人至高補助貳萬元整;函授課程(含視訊課程)每人至高補助壹萬伍仟元整。
九、本要點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告日起施行。